《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第九條施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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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ro7db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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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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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第九條施行說明
ZW-FZ-2013-004
第九條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保證技術服務結果客觀、真實、準確,并對作出的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本條是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規定。
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提供證明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影印件;
(2)所有參與本項目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情況,包括姓名、專業背景、資質證書、在本項目中所承擔的工作內容等;
(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編制過程說明,并附本項目相關的技術服務過程控制記錄、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復制件。
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法律責任承諾書。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出具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法律責任承諾書(樣書見附件1)。
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出具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法律責任承諾書(樣書見附件2)。
附件:1.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法律責任承諾書
2.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法律責任承諾書